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半个月。这里所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,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。但是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,取保候审案件超长时间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。一些人认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,审查起诉该类案件只要不超过一年就不算超期,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往后推,迟审查的心理,造成一些取保候审案件久拖不结,有的案件甚至两三年悬而未结,很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上访情况的发生,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。笔者认为在清理超期羁押的今天,同样应当杜绝超期审理现象。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,同样起到约束、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自由的作用,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观点出发,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,不能被超期审理,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,在一个月内审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