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5)嘉平刑初字第324号
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顾某。因赌博于2007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;因吸毒于2007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;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10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;因赌博于2012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;又因赌博于2014年6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400元。因本案,于2014年12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王中强,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[2015]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同日受理,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盈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王中强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:
2014年12月上旬期间,被告人顾某在其开设的位于平湖市新埭镇虹桥路498弄1单元202室的棋牌室内,三次纠集参赌人员李金平、唐年法、金洪、彭叶军等人以“筒子功”的形式进行赌博,其非法抽头获利共计9000余元。
上述犯罪事实,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由证人证言、检查笔录、案发经过、前科材料、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顾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,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多次开设赌场,抽头获利9000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顾某当庭能自愿认罪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;但被告人顾某因赌博等多次被行政处罚,应当酌情对其从重处罚。据此,为惩治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并处罚金9000元(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);
二、被告人顾某的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。
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:钱利娟
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
书记员:林媛媛